咸丰与僧王的愚昧,并不是个别现象,相反,他们应该是清朝统治者阶层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长期的闭关锁国,虽然达到了愚民的目的,但是对统治者阶层来讲,又何尝不是一种自我愚昧呢?大清政府不傻,它所谓的夷夏之防,说穿了就是防范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对我大清进行和平演变。深思熟虑之后,大清只开广州一市为特区,准许洋人在广州一口通过中方设置的不官不私非驴非马的十三行进行交易。即使这样,政府也仍不放心,乾降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了《防范外夷规条》五项,又称《防夷五事》。嘉庆十四年(1809),清政府再订立《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又颁布了《防范夷人章程八条》;道光十五年,清政府又通过了由两广总督卢坤、广东巡抚祁贲、粤海关监督彭年乃等共同拟订《防夷新规八条》。清政府历次颁布的防夷措施可以归纳为如下九条:一、兵船须停江外,不得进入虎门。二、妇女不得带到商馆;枪矛或其他武器也不能携入。三、行商不得向外国人欠债。四、外商不得雇用华籍仆役。五、洋人不得乘轿。六、洋人不得在江中划船取乐。每月中有3天,可以结伴在通事护送下到花地(对江的花园)放风,通事对他们的一切轨外行为要负完全责任。七、洋人不得呈递禀贴;如有陈述,必须由行商转呈。八、居住在行商商馆中的洋人,应受行商的约束和管理。他们买货必须由行商经手;这原本是想防范内地奸民欺骗和教唆他们的,后来居住行商商馆的外商竟不许自由出入,以免他们与内地奸民贸易和私相勾结。九、在规定季节之后,洋人不得逗留广州,必须在他们的货物卖完和船装好之后,回国或前往澳门.
清政府对外商来华的活动还进行了种种限制。乾隆时(一七六0年)两广总督李侍尧上奏"防夷五事",由清政府颁布执行,所谓"防夷五事"是:第一,禁止外商在广州过冬;第二,外商到粤后由"寓居行商管来稽查";第三,"借领外夷资本及雇请汉人役使,并应查禁";第四,"严禁外夷雇人传递信息";第五,"夷船泊年""拨营员弹压稽查"。嘉庆十四年(一八0九年)又颁布了《民夷交易章程》,规定"兵船不准擅入内港,外商不准久住澳门,清查澳门户口"等等。到道光时(一八三一年)又制定《防范夷人章程》和《八条章程》。这个章程除重申以往的规定外,又增加了禁止外商偷运枪炮,禁止私雇买办,并限制外商在中国之行动,如禁止外商坐轿,禁止外国妇女进城,不许外商在所住商馆中擅自出入等项目。
除此外,清政府对输出货物的品种数量也加以限制。粮食(米、谷、麦、豆、杂粮)五金(金、银、铜、铁、铅),军火(硝磺)以及书籍(史书、一统志,地理图等)均严禁出口。丝、茶、大黄的出口数量也有一定的限制。丝以琉球国为例,按照一七**年干隆的谕诣,只准"岁买土丝五千,二蚕湖丝三千斤"。各口岸及出入地方,还要"严加复查,以杜影射"(《清实录经济资料辑要》第四九一至四九二页。)。进口货物的正税(包括船钞货饷)虽然很轻,约为值百抽二,但由于清政府的**,**成风,官府所取的"规礼"和公行所取的"行用"很多。据一七五九年新柱,李侍尧等说:"外洋番船进口,自官礼银起,至书吏、家人、通事、头役止,其规礼:火足、开舱、押船、丈量、贴写、小包等名色共三十八条。头绪紊如,实属冗难。",所谓"行用"是公行的办公费用和"拖欠夷债,亏空税饷后公行的垫赔费,本为值百抽三,但后来逐渐增多。一八一0年英国大班剌佛(J·W·Roberts)向广东巡抚申诉:"始时洋商行用减少与夷人无大损益,今行用日伙,致怀远人贸迁。如棉花一项,每石价银八两,行用二钱四分,连税银约四钱耳。兹棉花进口三倍于前,行用亦多至三倍,每石约银二两,即二十倍矣,他货称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