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还能反击?!?!</p>
像是一件不可能事情的发生一样。刚才已经是无人的阵地,在刹那之间,不知道从哪里又涌出成千上万名士兵,鸣鼓进攻。方才数百门加农炮的猛烈进攻,不仅没有造成对方损失,反而遭致了对方凶猛的报复。</p>
北原拿着手中的材料,上跨一步,眼神异常沉稳,面向审判席上的熊谷法官:“我想提请法庭注意,合同的成立与否,与物权状况没有关系。”</p>
简单的话语,像具有激起狂风大浪的魔力一般。</p>
</p>
</p>
听得北原的声音继续说道:“打个比方而言。就像我要卖三十台电脑给顾客。在卖的时候,并不要求我真正有三十台电脑,才能签订这份买卖合同。只要双方一致同意,合同即为有效成立。在合同成立之后,我可以才开始进货电脑,组装,卖给顾客。”</p>
“裁判长。如果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求当事人即具有对合同的对象拥有产权,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商业实践中,大量的交易进货是在合同签订后,才进行的。如果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就必须对合同的对象拥有产权,那这个世界上的企业,得花多少成本在仓储之上?”</p>
“就本案来说也是如此。涉案产权其实就究竟为川本高速所有,还是市政厅所有,并不妨碍我的当事人寺井与川本高速成立有偿使用合同。物权状况与合同的有效性,是互相分离的。被告律师以其内部纠缠不清的路产物权状况,来否认川本高速与寺井存在建立有偿使用合同的意思表示,明显违背了合同有效性与物权状况的分离属性!实是大谬!我想提请法庭注意,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其标的对象的物权状况,绝非案件焦点所在!”</p>
今西的眉头跳了跳,在北原话音刚落下的瞬间,立刻回击:“反对,裁判长。对方只是在死套书本上的法理。的确,从法理上讲,合同的成立于否与物权对象无关。但原告律师刚才举的例子,明显不适用于本案的案例。的确,签完一份30台电脑的合同,卖家可以签完之后,才进货30台电脑。但是,在高速公路当中,难道可以成立一份有偿使用道路合同,公司才去建一条高速公路吗?!对方明显是胡搅蛮缠。”</p>
“嗯哼!”北原微微咳嗽一声,打乱今西有些情绪化的发言。</p>
“裁判长,我手头有一份证据”北原微笑道,“可以证明川本高速具有与当事人成立有偿使用道路合同的意思表示。”</p>
北原将手上的一份材料递给了审判席上的法官。</p>
那份材料是一张发票。</p>
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体呈现淡淡的蓝色。</p>
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一栏,印着三个字:寺井辉。</p>
而底下的销售方一栏,印着一个公司的名字:川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p>
在中间的服务那一栏,蓝色的字体显示:“销售服务-过路通行费。”</p>
“裁判长,这是我接受寺井委托之后,让原告寺井向川本高速的管理中心,申请出具的增值税发票。”北原脸上露出了冷峻的笑容,“根据吾国的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对象,是销售货物、服务或出租不动产的个人或者单位。”</p>
“真是奇怪。如果G227段高速公路是真实所有者是八王子市政厅,那为何川本高速会出具该等发票?根据发票的内容,川本高速很明显确认其向寺井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并且依据其从寺井身上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p>
“毫无疑问,从发票的出具来看,川本高速具有向寺井提供道路通行服务的意思表示,依据发票内容,原告寺井与川本高速之间成立有偿使用合同!其成立事实,已受税法机关确认,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此等事实,不容反驳!”</p>
北原的话音斩钉截铁,犹如披荆斩棘,任他千军万马俱来矣的气势。</p>
只是短短的一瞬之间。</p>
已经濒临悬崖边缘的庭审,再次逆转。</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