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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相关 日军的可耻罪行---南京强奸事件

作品相关 日军的可耻罪行---南京**事件

关于日军南京大屠杀中的性暴力犯罪,本人原不想在小说中过多进行描写。70年前一位舍命保留了日军屠杀照片证据的照相馆老板那样,当时一个日本军曹拿着一包胶卷去找他冲洗,他发现其中一卷为惨绝人寰的日军屠杀照片,其中还有许多张关于****中国妇女的照片。但是他只是偷偷多洗了留下日军屠杀照片,并没有留下日军****中国妇女的照片,当调查南京大屠杀的专家和记者问他原因的时候,他说当时觉得这样的照片让我们中国人很丢脸。所以没有留下,但是他现在后悔了。因为后来审判战犯的时候许多当年的罪犯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据而逃过了正义的制裁!

想起来很遗憾,因为没有留下证据,而如果这些照片能保留下来,将使指控这些禽兽又多了一份不容辩驳的铁证。甚至可以在审判中直接追查出照片上的罪犯。

我在写这本书的时候也有这个老板一样的心理,觉得不愿意再提及这些。但是当我越来越多接触到这些活生生血淋淋历史资料的时候,我真的觉得不能不把这些写进去,因为它们不是故事,而是真实的发生在昨天鲜活的历史中,是我们这个民族是亲经历。而现在日本右翼却在篡改否定这些罪行,包括在法庭上。他们否定屠杀,更否定**,更有甚者居然说当年强征慰安妇是商业行为!

而当时我们的同胞,我们的姐妹,身心在遭受什么样的摧残啊!所以我决定要写,我要把这些写出来。我不得不写,因为我要让更多的人了解记住这些罪行,让更多读者感受到当年我们祖国母亲血泪哭泣,让更多读者感受到曾经的耻辱,这样才能让我们知耻而后勇,让这样的悲剧永远不在重演吧。

下面这几段真实的历史资料让我们打开之后不忍闻不忍睹,又不得不去面对这份沉重的历史事实。

1937年12月18日封面大标题为“南京**事件”;其小标题为“日军陷南京,屠杀两万人”,世界舆论为之大哗。以后东京审判亦沿用“南京**事件”一词。事实上,南京沦陷后,我女同胞所遭遇的是再悲惨没有了。日军随时随地不分昼夜**我国妇女。东京审判十一名法官之一的中国法官梅汝敖说∶“**和杀人是分不开的,因为日军在**之后,通常是把被奸的妇女,甚至连同他们的家属子女,一齐杀掉的。”曾出席“东京审判”法庭作证的许传音举一实例

; “水西门外某寡妇,有女三人,长女十八岁,次女十三岁,幼女九岁,均被**,幼女当场死去,长女次女亦不省人事。” 金陵大学校园内,一个十一岁的幼女,被日军**致死。另珠江路口,有一个七十九岁的老妇,被**,其子向日军拼命,亦被杀死。两年前受日本记者访问之李秀英,当时怀孕七月被刺三十余刀而未死之奇迹亦为世人所周知。奸后必杀几乎成了日军的一条规律。在国际检查处向东京审判庭提出的证据里,有一件是日本军部发给战区司令长官的秘密命令,禁止日军士兵归国后谈论他们在华的暴行,并引用某中队长关于**给士兵的指示∶“为了避免引起太多的问题,或者是给以金钱,或者于事后杀掉。”该命令中又说∶“如果将参加过战争的军人一一加以调查,大概全都是杀人、抢劫、**的犯人。”正如日本《读卖新闻》随军记者小俣行男在其《中国战线随军记者的证言》中所说∶“不**的士兵几乎没有,(被奸妇女)大部分在事后杀掉。” 东京审判确定“日军入城后的一个月内,**中国妇女达2万名”。国际安全区**拉贝亦向德国政府报告南京被日军占领一月之内发生不只2万起**事件。麦加伦牧师送东京审判庭的证词有“**——**——又是**,我们计算一夜至少有一千起”之语。东京审判判决书说∶“全城中,无论是幼年的少女或老年的妇人,多数都被**了。”贝德士在作证时说过,从1938年2月6、7日直到那年夏天,很多严重的暴行还在发生。因此,据“安全区”的国际人士的统计与估计,“南京遭受**的妇女至少8万人之多。” 日军四出**妇女而**并施,日以千起,我南京全城妇女,人人自危。日军蹂躏我妇女之方式离奇惨虐,古今史册前所未闻。我妇女坚贞不肯受辱或受奸含羞而投井和悬梁自尽者何止万千。

遭受日寇最丑恶的罪行的,莫过于妇女,她们不仅和男子一样会遭到日寇的屠杀,而且遭受著日寇的姦淫!姦淫以后,又往往被日寇残杀,日寇则在旁拍手大笑。”(国民党军事委员会政治部:《日寇暴行实录》,民国二十七年七月编印)

另一个当时在城郊从事掩埋工作的人也这样说:乡区的尸体,则是数百、数十的躺在沟渠、池塘、田埂下以及草堆中间,那情景之惨,是没法说的。尤其是妇女们……面目青黑,齿落腮破,口裡流血,刺穿胸膜和腹部,肠拖在外面,小腹踢伤,身被刺刀乱戳过。(《日军暴行画史》,大华出版社,一九四六年版)

日寇大屠杀期间,南京城内外,许多女尸就是这样躺著的:兴中门内东首城根草房内,躺著一个六、七十岁的女尸,下身肿破﹔羊皮巷路北,有一女孩倒毙,破腹拽肠,两目圆睁,口边出血﹔估衣廊后街,倒卧著一个十二、三岁的女孩,小衣撕破,闭目张嘴而死。事实告诉我们:这些女同胞不仅死于日寇的屠刀之下,而且生前遭到日寇的侮辱。日寇的姦淫罪行,和屠杀一样,是灭绝人性的。对于这种暴行,日寇将领不仅不加约束,反而予以纵容,想借此满足一下士兵的欲望,使其士兵“得乐且乐”,不至思乡反战。因而日寇所至,姦淫成风。在上海、苏州、无锡、杭州……日寇铁蹄所至之处,莫不如此,而南京的妇女同胞所遭到的命运尤為悲惨!日寇侵占南京后,即成群结队,到处乱窜,发现妇女,就加以强姦轮姦。田伯烈《外人目睹中之日军暴行》一书附录所载的南京暴行报告,大半是姦淫暴行,只要选录几条,就可看出日寇纵兵姦淫的罪恶:十二月十四日,中午,日本兵闯入□银巷某宅,绑去四个姑娘,强姦两小时后放回。

这些暴行,不仅是士兵,而且也是日寇大小军官的所作所為。如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八时,日本军官两人和士兵两人,闯入干河沿十八号,先把男人逐出。邻近的妇女逃避,室内无法逃避的妇女则被轮姦。又如当日下午復兴街的马姓居民,母女两人相依為命。忽有日本军官一人携带士兵两名,竟于光天化日之下闯入她们家中,将母女两人姦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第1-35116号)

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日寇高级将领谷寿夫本人,就曾在中华门外强姦丁兰氏等三人,在赛红桥强姦刘玉琴等四人,于黄泥塘各处强姦了十餘人。(见“南京大屠杀主角谷寿夫提起公诉”,《和平日报》民国35年12月31日)

甚至孕妇也不能幸免。“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七时半,两个日本兵轮姦怀孕九月的十七岁少妇”,以致该妇流產,神经错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第451页)

洪武门外,日寇将一个种菜人家的怀孕妇女强姦后,又用刺刀剖开肚子,取出胎儿。有一家正在怀孕的媳妇被日寇拉著要强姦,婆婆上前阻拦,可是日寇比豺狼还狠,一脚把老婆婆踢过去,把她媳妇拉过来就是一刀,几个月的胎儿便淌了出来,一刻功夫,两条性命便完结了。(《新华日报》1951年2月24日)

许多妇女被强姦后,復被杀戮。日寇某中队长曾就强姦一事对部下“训示”说,“為了避免引起太多的问题,……事后将其杀掉。”(《日军暴行画史》)

由于拒姦,极力同日寇搏斗,因而遭到特别残酷的对待。日寇往往把拒姦的妇女钉在墙上,剖腹示眾,或以尖木棍刺入妇女两腿之间,深深打入后将其拋弃街上。稍后,由于国际舆论的谴责,白昼强姦的事实逐渐减少,而替之以白天看好,黑夜来敲门,或是让汉奸来威逼利诱,以达目的。面对这种情况,有的做父母的就把女儿草草出嫁,想以此使女儿免遭日寇遭踏﹔谁知只要简陋的花轿或花车被日本人看到,照例都被截住,拉进他们的营部或住宅,少则三、五天,多则十天半个月,然后把新娘放出来。因此,害得新娘羞愤自杀,翁婿起交涉的比比皆是。(见南京史料整理处档案,《沦陷区惨状记》,第六册,《铁蹄下的首都》)

日寇除就地姦淫外,还掳掠了许多妇女设立所谓“行乐所”或“俱乐部”等,以供长期姦淫。他们把妇女当作财物、食粮一样整批地载走。如苏州有两千多妇女,无锡有三千多妇女,杭州有二万妇女被掳,上、中、下三等,编了号码姦淫。南京的新街口、铁管巷等许多地点,当时都有这种“行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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