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现在没有投机倒把这项罪名了,挖社会主义墙角更是不能提了,所以,他的罪名,最终就是个不当得利。”博士肯定的说道。
“不当得利?那能判多久?这个罪有多重?”我急忙问道。我虽然对法律略知道一些,但对这么专业的讨论我还真成了门外汉了。
“行政处罚吧。罚点钱的事。”院长说道。
“不会判刑?”我着急的问。
“判个头啊判?这么多年收煤的多了去了,谁被判刑了。别说判刑,罚钱的一个都没有,你这点破事算个鸟?呆上三五天准备往回滚吧,别在这里占地方了。看守所现在人满为患,你还凑什么热闹?”老九的满口粗话,却成了我最爱听的天籁之音。
“虽说现在的公家单位胆子大,不过你们这案子是成批的案子,听说抓了几十个?”博士问道。
“嗯,涉及四个乡镇三十七八个村子,这次就抓了二三十个人。”我回答道。
“就是的,这么多人,集体诈骗?那么多村里的老百姓都是傻子?就由着你们骗?胡说八道嘛。”老九接话道。
“虽然现在的经济案件都是先以诈骗来收监,不过最后定性却还是很严谨的,就像胖子的案子,不是定性为职务侵占吗?”院长说道。
“是的,就像胖子,他的案子完全可以定性为诈骗。”博士指着睡的直打呼噜的胖子说:“他是个卖药的,来霸州市开拓市场,现在国家政策不允许私人卖药,所以他就跟霸州市一个空壳医药公司搞起了合作,利用那个医药公司把他们河北几个制药厂的产品销往霸州及周边县市。”
“一开始为了打市场,胖子应该是花了一部分钱,后来销路做上去了,医药公司有利润了,空壳公司的老板就想趁这个机会把公司高价卖出去。”
“按理说,公司是人家的,人家想卖就卖,和胖子鸟关系没有,可胖子怕公司改变了东家后不和他合作,若不跟他合作了,他的前期投资就回不来了,所以就总不想让人家卖。”
“可他那里能挡的住?没多久,公司转让的事情谈的差不多了,胖子慌了,就想出了个坏招:先是借口要代理某个品牌,需要活动资金十万元。公司老板相信他,直接打给胖子老婆十万块;又私自收了好几个购药单位的预付款,加起来四十三万多。这时候公司也转让了,人家也没提出和他终止合作协议,按理说,胖子应该继续做他的生意,可这小子不,他卷了这五十多万跑回老家了。”博士说到这里白了胖子一眼。
“公司新老板一开始并不知道这事,直到那几家购药公司催货的人来了才知道,胖子已经把人家的钱拿了。公司马上联系他,让他要么退钱要么供货,可这小子却说,让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胖子胡乱算了一笔账,又是什么人工工资,什么车马水电的,算了三十多万。你想想,他自己打市场做生意雇的员工,自己给自己租的住房,怎么能让公司给你报销呢?所以公司不同意,他就赖着不退钱。购药公司再三等不来货和钱,直接把医药公司给告了,公司没办法,把钱先垫付了,又派人跟他协商,这小子却玩起了失踪,没办法,公司把他告了。”
”胖子这实打实的是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事实的真相或者故意捏造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从而达到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目的。你看看胖子这事:
第一,那十万块的活动资金。他说是为了代理某品牌,可他并没有把钱用于购买或经营那个品牌,而是买了自己用的那部车,他隐瞒了这笔钱的用途,虚构了代理品牌的事实,是不是诈骗?
第二,违法占有购药公司的购药款。他在一开始就没给人家药的打算,这纯粹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了给人家供药的事实,获取了巨额利润,是不是诈骗?可最后定了个什么?职务侵占!哼!”博士气的哼了一声。
“这个可以理解,毕竟在案发时他确实在公司担任着职务,而那几笔钱他若是都按所说去做,也确实是在行使职权,在诈骗和职务侵占中选择罪名,按照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选职务侵占也说的过去。这就是君子那会说的:疑罪从无,罪名从轻的法制原则。”院长说道。
“职务侵占可比诈骗低了不止一个档啊!五十三万的案值,诈骗罪得十年以上,职务侵占不过一至三年罢了。你不看这小子一点负担都没有?整天没事人似的……”博士不满的说道。
“罪名一变这小子才活过来的,你们没见,一进来背着个诈骗五十多万的罪,整天跟死了老子娘似的?”老九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