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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章 第 217 章

10#、13#号块的砼浇筑质量还有待加强,砼浇筑完毕后,浇筑过的砼要及时收光、浇水养护,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在浇筑完毕后的12h以内对砼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b)砼浇水养护的时间不得小于7d;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c)浇水次数应能保持砼处于湿润状态;

d)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砼,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e)砼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但监理人员现场巡视检查发现,施工方还有违规现象发生。

从以上问题说明, 贵项目部已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执行力度还不够,致使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偏差。监理人员运用监督、管理、审查、审核、审批、签认、验收、旁站(监督)、见证、平行检验、巡视(检查)、指令文件、支付控制手段、监理通知、工地例会等方法措施履行职责和义务进行目标控制,不是全职、专职或是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贵项目部是施工质量责任的主体和载体,请自觉自检自查自改,自觉执行“三检”制度,加强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报送监理部验收,严把质量关,切勿再发生不符合最新批准的设计图纸及变更的缺筋、短筋、偏位、尺寸不对等现象,让业主放心。

单 位: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仲盛商业中心监理项目部

总/专业监理工程师: 叶学 云

日 期: 2006年9月19日

本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承包单位各一份。

正式开工前监理工作交底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我公司驻地监理办公室将作为业主的授权代表对该工程的施工进行建设监理。为圆满完成该工程的建设任务,实现合同规定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控制目标,务请施工单位、建设单位配合支持我公司驻地监理办,并按照我公司驻地监理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施工与管理。

一、监理权限:

(1)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建筑法》及□□建设条例,代表国家、社会,代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安监站、质监站和监理单位行使对工程安全及质量独立、公平、公证、自主地行使检查监督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委派驻地监理办的检查监督工作。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群防群治、人人落实”的工作原则,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责任范围如下:

A、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开工;

B、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口头或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C、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

D、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园区安监站)报告;

E、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3)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调配监理工作人员或是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6)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7)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进行监理工作人员的调整及权益、责任、义务分配。

(8)总监理工程师要公平、公正的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9) 监督检查自身及相关参建单位的廉政建设。

(11)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监理工作人员的生活办公设施,有权要求监理人员不参与监理工作范围及权限以外的事务,并负责项目监理费的催讨。

(12) 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及施工现场、宿舍、食堂、生活区、吸烟区、禁烟区的安全与文明、卫生、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发现问题及时口头或是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13)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作会议,有权要求会议纪律及会议公共场合不吸烟、不大声接听说打电话、开静音或振动、或不接听,有权要求使用文明礼貌语言及普通话,不得大声喧哗吵嚷,不得出口骂人、讲粗话脏话口头语、吹胡子瞪眼及拍桌子砸板凳,有责任和义务组织、协调、创建和谐的工作会议环境。

二、监理依据:

(1) 两个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

(2) “四个凡事”凡事有法可依,凡事有序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3) 坚持按合同办事。包括承包合同、监理服务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更要坚持执行安全生产合同与廉政合同。

(4) 坚持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包括行政法规、条例等技术法规如国家或产业、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范本等。

(5) 坚持按监理程序办事。监理程序是监理人员进行把关的关键环节和关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按监理程序进行的任何行动都是不允许的。例如,工序检查检测中,上道施工工序质量未经自检合格,并被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认可,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本工程的监理合同、批准的监理规划及细则;

(8)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施工图;

(9)有关建设法律、条例、办法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300—2001;

(1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319—2000、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文件资料。

三、监理工作要求:

(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严格遵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内容进行贯彻和执行;并要求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工作向军事化管理靠拢,有令必行,不服不行,说行就行,雷厉风行,行必有果,不得拖泥带水拖拉扯皮,坚持提高工作效率。

(3)施工单位应与施工合同签订后七日内书面通报施工组织机构及公司在该工程上的负责人,即公司代表,在整个施工合同执行期间,由该代表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履行合同义务,负责签发来往信函。并提供公司资质证明、管理人员及技术工种的资格证书等其主要人员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人员符合。

(4)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开工,并于开工前书面报告施工准备情况(人员、材料、设备)。获得我公司驻地监理办公室认可后方可开工。若有困难时,可以书面提前五天向监理工程师申述。获准后可延期开工。

(5)开工前应将正式编制、审核、批准、盖公章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工程师审定并报审开工报告。无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的不得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

(6)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项目监理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抓紧做好图纸会审的准备工作,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对会审纪要进行签认。

(7)施工用各类建筑材料均需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样品、材质证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按规范要求,监理现场取样,进行复试,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变更用材时,需事先征得设计或建设单位同意,否则不得使用。

(8)施工单位使用专业分包队伍时,须于分包合同签订前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9)各类配合比、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及其它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使用或安装,须于事前报送试配、试焊、试连接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10)监理工程师对每道工序的操作及质量进行监理,并要求施工单位于每道工序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又于每一工序完成后进行质量自检,并将自检资料送交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三检(自检、交接检、专检)”制度,在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园区质监站。与此同时,将隐蔽自检资料包括隐蔽照片等交监理审核。

(12)监理工程师对某些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并对检测仪器的使用提供方便。若发生费用和有关责任时则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原则处理。

(13)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自检资料和混凝土、砂浆强度报告。

(14)现场出现施工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并严格按照共同商定的方案进行处理。任何质量缺陷均不得瞒着监理工程师擅自自行处理。

(15)施工单位应遵守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如有异议时应在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述,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不承认该部分工作量。

(16)对地基基础及桩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监理总结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应对上分部工程做简要说明及质量评估。

(17)施工单位于工程全部完工后,经过认真自检,认为符合交工条件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验收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复验认可后,转报业主组织正式竣工验收。

(18)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示范表式》的要求填写报验。

(19) 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照本公司及城建档案馆的相关要求整理归档工程资料。

上海07监理工程师考试2月28-3月5报名

(发布时间: 2007-1-12 10:25:30 来自: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沪人考〔2007〕3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129号),经市人事局和市建委同意,现将《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21hr.gov.)的“考试动态”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spta.gov.)和上海建设网(.shucm.sh.)。

附件:《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上海市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三)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7年6月30日。

二、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一)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三、考试时间、科目

2007年5月12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5: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2007年5月13日:

上午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2:00-6: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免试2个科目)考试的,必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缴费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07年2月28日上午10:00-3月5日下午4:00,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spta.gov.)的“网上报名”栏目。

考生网上报名时,本人应牢记报名序号,正确输入报考信息,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三)现场缴费确认时间为2007年3月7日-3月11日(每天上午9:00-11:00,下午1:30-4:30),现场确认缴费点地址为:

1.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赤峰路67号第三教学楼三楼)

报名点代码:5959

电话:65989445 65982240

2.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北路301号)

报名点代码:5858

电话:64820453 64367400-2177

3.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西藏南路765号,方斜路口,永惠大厦A座1904室)

报名点代码:2810

电话: 63456171-1011或1017

4.上海市建峰职业技术学院(武夷路150号1号楼,近延安西路江苏路)

报名点代码:2827

电话:62525522 62515770

现场确认缴费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如上点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

本市老考生现场缴费确认,须完成网上报名,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携带2006年度准考证直接办理确认手续。

在外省市参加2006年度考试的考生完成网上报名后,现场缴费确认时还须持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转考证明报名,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四)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应于2007年4月22日上午10:00-4月27下午4:00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五)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网上报名指南》,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spta.gov.)的“网上报名”栏目内查询。

(七)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

六、考生须知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草稿纸由考试院统一发放,考后回收。其余3科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

七、成绩查询及证书领取

(一)考试成绩考试后两个半月可查询,考试成绩单不另行发放,考生如有需要,请于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spta.gov.)“成绩查询”栏目上自行下载打印。

成绩查询网址:.spta.gov.“成绩查询”栏目

成绩查询电话:95001966 95001263(人工台)

(二)领证时间为考试成绩公布后两个月左右,请考生届时关注本网站通知或联系现场确认点。

考试名称: 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姓名: 叶学云

身份证号: 32030319710116041x

档案号: 2107310560

级别: 四科

合同管理成绩: 61

进度控制成绩: 89

相关法规成绩: 53

案例分析成绩: 73

合格情况: 不合格

发证编号:

备注:

合格标准:

合同管理合格标准66分。

进度控制合格标准96分。

相关法规合格标准66分。

案例分析合格标准72分。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七年七月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沪人考〔2007〕109号

——————————————————

关于印发《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监理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74号),经市人事局和市建委同意,现将《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21世纪人才网(.21hr.gov.)的“考试动态”栏、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spta.gov.)和上海建设网(.shucm.sh.)。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三)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2008年5月10日

9:00-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2008年5月11日

9:00-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14:00-18: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三、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4:00-17: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一)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三)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四)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为合格;参加2个科目(免试2个科目)考试的,当年全部通过为合格。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08年2月23日10:00-3月2日16:00,网址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网(.spta.gov.)的“网上报名”栏目。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及时保存,并打印表格。

考生网上报名时,应正确输入报考信息,牢记本人报名序号,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高度105至210像素内,宽度75至150像素内,大小50KB以下)。

(三)现场确认时间为2008年2月26日-3月6日(9:00-11:00,13:30-16:00),现场确认点地址为:

1.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赤峰路67号第三教学楼三楼)

确认点代码:5959

电话:65989445,65982240

2.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河南北路301号)

确认点代码:5858

电话:33010538,63248620

3.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西藏南路765号,方斜路口,永惠大厦A座1904室)

确认点代码:2810

电话: 63456171-1011或1012

4.上海市建峰职业技术学院(武夷路150号1号楼,近延安西路江苏路)

确认点代码:2827

电话:62525522 62515770

现场确认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资格等进行审核,请考生将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下载打印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相应材料,如报名表、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到相应现场确认点办理确认手续。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资格证书均须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需粘贴于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反面。

在外省市参加2007年度考试的考生,网上报名时按照新考生进行报考,现场确认时还须持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的转考证明,否则往年成绩无效。

(四)完成网上报名的人员应于2008年4月22日10:00-4月26日16:00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确认点联系。

(五)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六)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网上报名指南》。

(七)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目55元。

六、考生须知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草稿纸由考试院统一发放,考后

档案号: 2107310560

级别: 四科

合同管理成绩: 72

进度控制成绩: 112

相关法规成绩: 69

案例分析成绩: 0

合格情况: 合格

发证编号: 08-5959-4-0184

备注:

合格标准:

合同管理合格标准66分。

进度控制合格标准96分。

相关法规合格标准66分。

案例分析合格标准72分。

上海职业能力考试院

二○○八年七月

合格人员填表要求

1.考试合格人员在本网下载打印《合格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要求纸张大小为16k),填写后连同证书工本费15元、一张二寸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反面须写上姓名、发证编号,用于制作证书)并在于2008年8月19日-23日(9:00-11:00,14:00-16:30)期间送至现场确认点。

2.两张登记表格式不得改动,须用钢笔正楷认真如实填写,字迹不得涂改,并各贴上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发证编号填写到表格右上角。

3.领证时间为2008年9月17日-20日(9:00-11:00,14:00-16:30),领证地点为本人现场确认点。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编号:

姓名身份证号

最高学历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学制学位

参加工

作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

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名称取得时间

报考专业级别证书号码

取得资格名称取得时间

工作单位及地址电话

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通讯地址邮编电话

考试管理

机构意见

该同志经统一考试,全部规定科目成绩合格。

市人事

部门意见

该同志具备 资格。

注:1、本表用钢笔填写。

2、取得资格时间,以通过全部规定科目考试的时间为准。

3、证书号码在证书下发后填写。

4、本表一式两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

建设部147号部长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发稿时间:2006-01-26 阅读次数:13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7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

一、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2、 经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4、 为监理企业的在职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下;

5、 在工程监理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大监理过失或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二、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2、监理企业同意后,连同“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书等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部委(总公司)提出申请;

3、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部委(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

4、建设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建设部统一制作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附: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 专业 职称证号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身份证号 健康状况

工作单位

监理业绩情况:

本人签字:

所在监理企业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注册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建设部注册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转贴于:监理工程师考试_考试大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审核》办理程序

浙江省义乌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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