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读网

字:
关灯 护眼
千读网 > 人生 > 第216章 第 216 章

第216章 第 216 章

女人早晚要上男人的床,上了丈夫的床,等于上了自己的床;上了情人的床,前途无料尽苍茫;上了陌生人的床,眼下说明很时尚......这些各种各样的类型上床的形式,远远没有频频出镜的女大学生上教授的床更令人瞩目。

女大学生的群体一直是被人们羡慕和妒忌的人间骄子,远一点的有林徽因那样才貌相映的留洋学生,曾经演绎出和徐志摩以及金岳霖的经典爱情故事,让世人经过尽一百年的历史,至今仍然念念不忘;可是如今的女大学生的所谓“爱情故事”听起来就有点令人咂舌,只要你的耳朵稍不小心,就能听到媒体里铺天盖地的“好消息”,不是“五十岁教授阳性大发娶二十的学生”,就是“八十岁泰斗搂住上帝送给他的礼物(女人)”,八十二岁的杨振宁不就是娶了二十八岁的学生妹吗?真是人间真情的悲剧呀!

教授们喜欢年轻的女学生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在国人的记忆中不是没有这样的记录,当年人们对于鲁迅先生的评价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至于他巧妙地让自己的学生上了自己的床,最终当了自己的二奶,始终不能面对自己的家人,一直蜗居在上海的英租界的不光彩经历,被人们以“伟大的爱情”来歌颂,甚至就连那本毫无价值的“婆婆妈妈”的“两地书”也被一些人奉为经典之作。当然最后收益的就是那个一生毫无成就的许广平女士,除了继承鲁迅的大笔遗产之外,还得到不少“美名佳誉”。

既然有那么一个时代的女学生能够勇敢地上了“文学主将”的床,难道经过了漫长的历史锤炼,现在的女大学生就不应该地争先恐后地去上教授的床?

女大学生非常会算自己的命运帐,即使一个普通的大学生,就是在毕业后奋斗几年也未必能够有车有房有地位,甚至说不定在自己结婚怀孕的时候还会被解雇回家。所以那么为什么不提前一步来享受人生呢?只要能够顺理成章地上了教授的床,自己的人生捷径就在眼前清楚的闪烁。

人们只要稍微地回顾一下,就不难回忆那些上了教授的床之后的“女学生”们以后的辉煌人生之路。那个曾经让《乡恋》的歌声恋住多少痴男怨女的李谷一就上了金铁林的床,成了“金夫人”,虽然后来又下床了,但是这床上床下的确实让人们懂得了“学生和教授”的各有所得是多么具有“历史的价值”。还有那个靠《小小竹排江中游》出名的“闪闪红星”李双江,也是“毫不留情”地被他的学生梦鸽上了床,那时候的小梦还名不经传,如今可是非同小可。据说这李双江还上过哪个地质学家夫人的床!

人们赞同“条条大道通罗马”的说法,也就是殊路同归,通往成功的路千万条,可是对于女大学生来说,哪一条也没有勇敢地上了教授的床更为坦途。就像开着高速越野车奔驰在高速公路上,既赏心悦目又迅速达到目的地。杨振宁和他的小老婆重孙女翁帆可见一斑。翁帆呀翁烦,白翁老头一点儿也不烦呀,而是小老婆宝贝蛋呀!

女大学生想好了就上教授的床,你可以不学无术,你可以庸庸无碌,只要你找准了上床的教授,仅仅“夫人”一个称呼就能让你无忧无虑地享受到老;女大学生没什么造就无所谓,女大学生没有什么建树也不必忧伤,只要你毫不羞耻上了教授的床,保你用不了多久不是“新星”就是“明月”;假如作为女大学生的你还真的有一点所谓的“学问”,也就不必“继往开来”,找一个类似杨振宁那样的教授,管他多大年纪就上他的床,时刻让他领着你这的“上帝礼物”周游“列国”,无论走到哪里都来一段所谓的“讲学”来满足自己的意淫。

女大学生不都是学“管理”学科的,可是他们确实在管理床铺上有自己的绝招,特别是管理大学教授的床铺更是略胜一筹。那么我们相信教授们肯定会时刻关注家具商店的床铺质量问题,因为他们绝对需要一张结实而又耐用的双人床,以免上床办事时压塌了窝,弄得狼狈难堪。

大学里不是有一个中英合资的顺口溜吗?我再念给大伙看看还是听听看着办吧:

人生本应Happy,

无奈整天Study,

娶个娇娇的Girl,

混张文凭Go away。

挣得多多的Money,

交给我的Honey,

从此不用再Study。

想当年,在大唐诗人李白晚年时,比他小11岁的杜甫去拜访,杜甫曾为李白作了一首诗《赠李白》曰:秋来相顾何遗憾,炼丹未成愧葛洪。纵酒狂欢空度日,飞扬跋扈为谁雄?这也就是在说,李白风云一时的大诗人,到晚年还是落得飘泊不定,你说他这是究竟为了什么?但是李白却是个心胸开阔的人物,他纵情山水,不为权贵所迫,却是值得我们称道的。李白(701—762),出生于西域碎叶(即中亚碎叶城,在今吉尔吉斯境内的托克玛克附近),也有说他出生于四川江油青莲乡。除了“中亚说”、“蜀中说”外,还有出生于“新疆焉耆说”、“哈密说”、“阿富汗说”、“长安说”,众说纷纭,莫衷一事。这都是“名我效应”惹的祸,谁都想把名人说成是自己家乡的人而跟着沾沾光和喜气。反正不管怎样,李白不仅属于某一个地方,而是属于整个中华民族的,他走到哪,都可以是哪里的人,都有一个固有的名字和地方,那就是中国人,那就是中国。李白字太白,世称“诗仙”,号“青莲居士”,祖籍陇西天水,早年在四川读书漫游,26岁出蜀,曾在宫中任职,因受打击排挤,终于弃官离开长安。后又牵涉李璘案件被捕入狱,被流放夜郎(今贵州一带),途中遇赦,病死在安徽当涂。他的诗歌气势豪放、想象丰富,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他是唐代与杜甫齐名的伟大诗人,合称“李杜”,系我中国古代诗史上继屈原之后又一位伟大的浪漫主义诗人。

就像金庸金大侠所说,一切随心所欲,这才是人生的乐趣!但是话又说回来了,玩是要玩的,玩完之余,我们还是要学习的。学而时习之,不亦乐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焉!三人行,必有吾师焉。刀不磨要生锈,人不吃肉就得瘦;澡不洗来皮要厚,人不学习要落后;

所以,学习是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我想请问各位同学,侬可知‘六国破灭,非兵不利,战不善,弊在赂秦。不赂者以赂者丧,概失强援,不能独完,以至灭亡。……’的作者是何许人也?也就是说《六国论》这一古文的作者是谁?还有,‘六王毕,四海一,蜀山兀,阿房出。’这是《阿房宫赋》的开头,请问这篇文章的作者又是何许人也呢?回头好好看看,等下了课再告诉我。下面我给各位同学唱一首歌:通俗、摇滚、美声合唱《草原之歌》,希望你们喜欢,请掌声欢迎!掌声鼓励——”

掌声过后,这位村党支部书记站起身来,清了清嗓子,甩了甩胳膊,又踢了踢左腿和右腿,扩了扩胸大肌,又蹦蹦跳跳两下子,开始运功唱道:“骏马——奔驰在祖国的草原上——蓝蓝的天上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挥动鞭儿响四方,百鸟齐飞翔。若是有人来问我,这是什么地方——我就骄傲地告诉他,这是我的家乡。这里的人们爱和平,也热爱家乡——歌唱美好的新生活,歌唱□□——□□好,□□好,□□的国家人民地位高。说得到,做得到,帝国主义吓得夹着尾巴逃跑了。全国人民民族大团结,要把未来祖国建设搞好,建设搞好……你和我来这里,一起感受新生活。草原上升起不落的太阳,她就是我们的希望——没有花香,没有树高,你是我心中可爱的小草。从不寂寞,从不烦恼,你看我的伙伴遍及天涯海角。春风啊春风,你把我吹绿;阳光啊阳光,你把我照耀。驿动的心,已渐渐平息,疲惫的我,何不潇洒走一回——”

“这老家伙倒是挺能港能唱的!而且还唱串了!?”唐后五代乱世十国之期的孤独给败心里说了一句,离开清华校园,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市中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他竟然看到了如今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会第28次会议通过,这一年正是香港回归中国怀抱的一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新能源】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管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已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乱世英魂》化作《三猫流浪记》中记录:中止,不是终止!犯罪中止不是犯罪中间停止,区别于犯罪终止、犯罪未遂;犯罪终止更加威害于犯罪中止,犯罪终止就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也不是犯罪中止。看不见的敌人比看得见的更加危险。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

这就是纷纷扬扬的往事!真是“往事如烟,忆之似梦”,“昨日怨恨多,今日成蹉跎。”不说“三猫”耶无害已无杀阿里耶库尔之意,而且早得丞相密令要他半路杀掉耶无害的阿里耶库尔也在多次犹豫之间而最终彻底打消了杀人之念。

用今天的话来说,他这就叫做“犯罪中止”。但它不同于“犯罪未遂”和“犯罪终止”。这种“犯罪中止”,是自动、彻底的中止,是完全彻底打消了杀人之念。如果杀人未能得逞,而且心存余念,再寻求他日伺机杀人,则属于“犯罪未遂”,但这种情况隐患还是“不定时要发生”的!切忌!切记!赶快打消杀人之念,既然未遂就中间停止吧,只要“放下屠刀,就可立地成佛!”“犯罪终止”可以说是犯罪既遂,即说已经得逞而且终止结束了。中国刑法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犯罪中止的处理,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有所规定:①故意杀人罪要判死刑!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直接故意,要判10年以上直至死刑,即10年≤判罪≤死刑;③过失杀人罪,判刑≤3年。)

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第二节发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节承包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对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建管所)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八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依据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是“全国□□会”所发的“主席团令”,口号常叫“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可实际工作中,违法乱纪的事比比皆是,纵观南北上下,皆如一丘之貉。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有钱就好说。

“□□好,□□好,□□的国家人民地位高。说得到,做得到,帝国主义吓得夹着尾巴逃跑了。全国人民民族大团结,要把未来祖国建设搞好,建设搞好……”

孤独给败看到这,长吁短叹了一口气,他们那个时代的人物可从来没见到过这些新鲜的法律条文。有时间一定拿回去给那些大侠名剑们去看一看。于是他从北京人民大会堂又走向□□,看到了朱鎔基总理所签发的第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经2000年1月10日□□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年1月30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转包更是违法乱纪的)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加入书架,方便阅读』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