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需要进行重判的。
可是如果属于不法侵害行为,那么周立的行为可以看作是防卫行为。
这一点是双方阐述的关键问题!
紧接着,林友平开口:“针对于公诉方和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合议庭方面已经进行了相关性的听取。”
“现在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询问。”
“被告方委托律师,你方陈述的,认为在本案案发的过程中,属于不法侵害,有没有什么依据,或者是法律解释这一点,你能够进行陈述清楚吗?”
“可以的,审判长。”
苏白翻看了一眼准备的诉讼材料,继续开口:“依照城管执法管理权——”
“相关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相关人员可以对于商贩进行殴打,推搡等行为。”
“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何平等人作为相关的管理人员,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引导和指示。”
“而是依照个人的性情去选择性执法。”
“这已经不属于执法的范围之内了。”
“因为在执法管理权限和执法范围之内,都不存在相关的规定——可以殴打他人,或者是对他人进行言语辱骂等种种情况。”
“基于以上。”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何平等人这种权利。”
“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他们殴打他人,为什么不可以看做是不法侵害?”
“如果不看作是不法侵害,是不是就等于说法律赋予他们权利?或者是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赋予权利,属于不受法律管辖的人员?”
“执法要有温度,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范围内,如果不符合法律的范围,那么就属于不法侵害。”
“审判长,这是我方的回答。”
在苏白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席位上,审判长林友平微微点了点头,紧接着看向公诉人席位。
开始询问公诉人是如何认定,何平等人的行为,是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
蔡万强进行的陈述也非常的简单,在整理完材料之后缓缓开口:
“我方认为,何平等人的行为属于执法权利的违规行为,主要在于——”
“在一开始的时候,何平等人对于周立的摊位有着管辖的权利。”
“在本次案件中,何平等人是针对于周立的摊位,进行管辖和处理的过程中而引发的案发事件。”
“基于这一点儿.…”
“可以看作是,在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
听到公诉人的陈述,苏白突然想起了其他案子。
他先前遇到过一个特殊的案件,强迫妇女案。
原本执法人员是在进行抓捕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名还没有穿戴整齐的犯罪人员。
执法人员见到犯罪人员,年轻漂亮,起了色心。
于是进行了犯罪行为。
和这个案子差不多,同样是在执法过程中。
同样是进行了违规行为。
那么,这个执法人员起了色心,强迫了妇女的意愿,发生了关系。
是属于违规行为,还是犯罪行为?
显然!
肯定是属于犯罪行为!
公诉人从执法过程中违规行为进行陈述,这妥妥的属于耍无赖。
苏白忍不住开口:“那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
“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什么必要的联系吗?”
“违规行为单单指的是什么?”
“在刚才的陈述中,已经表现的非常清晰了。”
“双方之间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随后产生了推搡和斗殴的行为。”
“这种推搡行为并不是违规行为。”
“他是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权益的。”
“我只想请问公诉人一个问题。”
“有没有哪一条法律,清晰的写着,执法人员可以对一名无犯罪人员的正常公民,进行推搡殴打?”
“没有吧?!”
“所以这不是简单的违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因为执法权并不代表着豁免犯罪的权利!”
审判台席位上。
蔡万强本来还想说些什么,可是却被林友平一法槌子敲回去了。
“公诉人暂时不要进行发言了。”
“我在这里询问一下公诉人。”
林友平把眼前的诉讼材料翻了一页。
继续开口:“公诉人能不能回答一下,检方认定何平在这个案子发生的过程中,是什么身份?”
“是以执法人员的身份认定,还是以斗殴的身份来认定?”
蔡万强在听到审判长的这个问题后。
愣了一下。
审判长,你可是司法人员啊,是法院人员。
检方和法院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
这个问题,不是妥妥的在为难我吗?
这个我怎么回答!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蔡万强揉了揉眉心,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样去回答这个问题。
因为.…
这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刚才阐述答辩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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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