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着和不和解都想要拿钱是吧?
苏白:.….
李永春敲响法锤,让被告方开始陈述。
关于这个案件,苏白已经研究透了,抽出诉讼材料,开口陈述:
“审判长,我方做无罪辩护。”
“申请驳回检方的控告和控告方的补充控告。”
“我方认为我方并没有强迫肖丽丽,强行发生关系。”
“首先我想先陈述一个事实,那就是在这场案件没有进行立案前,肖丽丽和张同伟两个人是恋爱关系。”
“并且两个人已经订过婚。”
“在这么一种情况下,肖丽丽对张同伟控告强迫肖丽丽违背了她的意愿发生关系。”
“这是前提。”
“另外.…检方和执法方出具的证据报告,是肖丽丽的口供以及肖丽丽的母亲董珠前来质问张同伟时所作的录音,以及发生关系的确实证据。”
“对于这场庭审来说,是否判定张同伟违法犯罪最主要的一点就是,在当时,张同伟和肖丽丽发生关系的时候,肖丽丽是否是属于自愿状态。”
“先根据提供的证据来。”
“肖丽丽的口供是,她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并且不允许张同伟发生关系。”
“董珠在发生关系的第二天,就跑过来质问张同伟是不是有这么一个情况…张同伟回答的是。”
“检方通过这么一个证据,判定了张同伟有违背肖丽丽意愿发生关系的事实。”
“但是具体的过程是什么样的?”
“具体的过程是,董珠询问张同伟,昨天晚上和肖丽丽发生关系的时候,是不是闹不愉快了。”
“是不是肖丽丽不太开心.…”
“这个证据是针对于肖丽丽的口供进行的一个补充证据。”
“但实际上并没有直接说明,当时的具体情况。”
“另外我还有一个问题。”
“在董珠询问我方当事人张同伟的时候,特意带了录音笔进行录音。”
“我想请问审判长以及合议庭成员,董珠当时的身份是什么?”
“当时张同伟和肖丽丽已经订过婚,董珠的身份是张同伟的准丈母娘。”
“丈母娘跑自己女婿家里,问这种事情,并且还携带着录音笔….”
“专门在这件事情上进行询问.…这根本不合乎常理。”
“再有.…”
“肖丽丽和张同伟在此前,根据我方当事人的口供,已经进行过多次关系,为什么偏偏要在这一次发生关系的时候,举报我方当事人强迫?”
“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我方表示不是太理解,审判长,我想请检方或者是控告方能够完整的回答我这两个问题…”
“否则的话,无论法院怎么判决,我方都认为判决不合理,会进行继续上诉。”
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审判长李永春听完苏白的陈述,下意识的朝被告方诉讼代理人的位置看了一眼。
他也知道有苏白在,这个案子肯定是不好审理的。
没看上一次,还把他们的一个同事送走了吗?
苏白提出来的要求,算是相对比较合理的要求。
这两个问题也是本案审理的关键问题。
虽然说检方的间接证据和肖丽丽的口供以及董珠所掌握的证据,表明了张同伟的确有强迫的行为。
可是….
这种案子在其他地方,他不知道应不应该判。
可是,在这场庭审上,必须要结合各方的意见,然后再进行判决。
面对苏白的陈述,李永春整理了一下三方的申请陈述,接着看向检方和被告方席位。
“针对三方的陈述,法院已经整理完毕。”
“现在法院针对本案中的细节和诉讼申请中的过程进行总结。”
“第一:张同伟和肖丽丽发生过关系,这一点是事实。”
“第二: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肖丽丽表现出了不开心,但是张同伟依然在继续,这一点可以由张同伟,肖丽丽以及录音证据可以证实。”
“第三:张同伟和肖丽丽在案发前是未婚关系。”
“以上三点各方没有异议吧?”
这三点,都是有着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依据。
无论是检方,控告方还是被告方,都没有任何的异议。
面对各方没有任何异议….
李永春继续陈述:“针对被告方的疑问,现在受害人一方或检方能不能够对其进行陈述,解释其原因?”
周然没有说话.…
这个时候,控告方援助律师陈乐举手示意回答。
“现在请控告方诉讼代理律师或者是受害人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解答。”
“好的。”
陈乐开口:“审判长,这两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
“第一个为什么董珠作为丈母娘要带着录音笔去质问自己的女婿。”
“首先,张同伟和肖丽丽两个人还没有领结婚证,还不是法定的婚姻关系,实际关系中,张同伟并不是董珠的女婿。”
“另外.…”
“为什么要携带录音笔.…这一点只能说明董珠有法律意识,自己的女儿遭受到了巨大的委屈,自己为自己女儿讨回公道这很合理。”
“肖丽丽是董珠的家人,可是张同伟并不是董珠的家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并且来询问自己的女儿遭受到了什么样的委屈,这不是很合理吗?”
“至于第二点就很好解答了,两个人虽然此前多次发生过关系,可是两个人还不是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肖丽丽不愿意,那也属于强迫行为。”
“不能说肖丽丽以前愿意了,现在不愿意就不属于强迫行为。”
“妇女的权利是需要保障的,就算是结完婚,使用暴力行为那也算是强迫!”
“所以,对于被告方的问题,我方认为这非常的幼稚,被告方完全不尊重妇女的权利。”
“我认为这是一种严重的偏见行为。”
“审判长,关于被告方的问题,我方回答完了。”
陈乐说完,还冷冷的看着被告方席位上的苏白。
苏白望着陈乐,笑着摇了摇头。
这援助律师,上头了?
应该让受害人回答的问题,却亲自回答。
在刑事诉讼中这么回答,可不是一件理智的事情。
如果说受害人以后翻供了或者说被告方拿出了其他实质性证据。
这援助律师可就涉嫌伪证伪词了!
面对陈乐的开口,苏白严肃道:“请问受害人委托律师,伱的言行能够代表受害人吗?”
“在这里我想要先提醒一句,像这种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言行代表受害人,那么如果证词翻供,委托律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白的提醒很严肃。
因为在庭审当中,尤其是性侵案,女方的口供很容易会遭受到某些原因进行改变。
刑事案件一般是非全代理,民事案件才是全权代理。
因为刑事案件一旦全权代理,那么,如果委托人说了假话你不知道,但是进行代理了,导致案件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律师绝对会因为涉嫌伪证行为被送进去。
这也是大部分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时候都非常小心,看重证据说话的原因。
只是.…
面对苏白的提醒,陈乐完全没有意识到刑事诉讼代理的危险性。
从心里面认为,好姐妹总不能骗好姐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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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几个婚姻案,觉得离谱。
第一个是,男女两人不认识,约的关系,女的控告强,男的关了两年。山西的一个案子。
还有一个审判长判男方离婚净身出户,转身和女方好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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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