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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冲向法治前沿(36)


  16.36  正接近开庭时间,庶盶一行两人提前一两分钟走进法庭。各自按指示牌所标明的原、被告等位置坐定,审判长和书记员按时就位。被告席位上空空如也,显然没有聘请代理人。  被告方既没代理人,当事人自己也不到场,难道是要玩缺席审判?仔细想想,多半是被告看完诉状之后,找过精通法律者咨询过,认为这场官司辩护与否,结果都没啥两样,因此选择缺席也在情理之中。时间过去半个小时,审判长宣布启动缺席审判,话音刚落,被告一行两人进入被告席位。  本案非法牵猪砍树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其经过没有任何争议,法庭调查很快结束。  法庭辩论中,庶盶作为原告代理人,除宣读诉状中侧重内容外,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我方当事人之子,早已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长年没有参与其父的农业生产等家庭劳动,即经济上早已相互独立,完全具备事实分家的客观条件。在我方当事人没有证据涉嫌参与其子偷鸡、纵容包庇的前提下,完全没有承担其子偷窃行为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即或是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偷窃行为触犯的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唯有公安及其派出机构,才有权依法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  被告当事人目无国家法律法规,藐视公安及其派出机构的存在,公然非法强行牵猪、砍树,侵犯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牵走的猪不予称重并按行情计价,所砍走的树不计算材积和按行情计价,事后更有销毁证据嫌疑,客观上已经严重涉嫌抢劫犯罪——不属于本案范畴,这里不讨论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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