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第二家所谓研究所与第一家大同小异,同样顺利达成交换资料意向。自己所抛出的第二类未审核资料,作为抬高第一类资料的谈判砝码,忽悠忽悠对方没啥大问题,但真正纳入交换范畴却不现实。不负责任地草草凑足一两百种技术资料不难,难的是要打印成册进行交换,用量如此之少,成本奇高,当设法杜绝。对方业已完全相信本人所拥有的技术资料,远比他们所拥有的含金量要高。自己报出的价位,他们完全没有丝毫意外,这为将后实行等价或等份交换铺平了道路。 在接下来的谈判和交换过程中,尚有两大难题需要解决,一是尽量避免暴露我方邮购资料的真实报价,如果一旦暴露将如何维护己方的利益;二是己方所拥有的技术资料种类,最多不过六十种,而对方所拥有的种类是己方的5~8倍,如何利用自己现有资源交换对方资源,需要有个妥善方案。在我方宣传资料中,原本没有留下本人的姓名,即或对方拿到宣传资料也难于同本人划等号。然要万无一失地隐瞒我方真实报价,几乎没有任何把握。如果暴露,可以解释的理由倒是多多。仔细想来,企图以少换多即或能够实现,也显得不够公平。按册/项对等交换,公平公正交易,对方也没有足够理由反对。谈判中的真真假假、虚虚实实,产生的是童叟无欺、互利共赢的实质结果,这就叫精神境界,谁不敬让三分?两家同时交换,意味着我方能够以一换二,然后再以此家换回彼家的资料。如此,我方五六十种/项资料,无需几个回合,将能合情合理合法地换回一两百种/项。 顺道拜访几位科研人士,似乎同样没有独具优势的培训项目。但凡专家,普遍沿着专一精细的纵深发展,横跨庞杂众多的技术领域绝非他们之长。眼看此行将两手空空而归,这意味着下期宣传资料的一大版块仍然悬而未决。仔细分析,自己此行还是百密一疏,事先没有准备可供交换的资料目录,否则的话,就有望落实交换的数量、时间等具体细节。 就以尚有要事等待办理,抽空前去为由,与两家“研究所”当面提出交换资料主张:为了既体现自愿自主原则,又做到稳重审慎,建议双方第一批次的交换资料,就限于各自对外邮购范围。即,双方无需计较彼此的质量、价位等,只要确保属于各自邮购业务范围内的资料与目录即可。第一批次资料交换,各自先推荐五十种,与邮购业务目录相一致的资料目录,由对方在其中任选三十种进行首次交换。最好是当面商定下一步的时间、地点、具体方法等。 返回两家“研究所”,迅速达成口头协议:无论是庶盶带50项目录或投寄前来,对方从中任选30项进行交换,庶盶则可在其广告目录中任选30项进行交换。待第一批次交换完成并得到双方认可,陆续进行后续交换。如任何一方提出异议,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后再行交换。 这种口头协议的达成,急则直接带目录前来,几天内所交换资料即可到位。至于审核,则可在实际中灵活掌握,一旦发现问题部分可及时更正,甚至删除、退还、改办,将不会造成多大不良影响。自此,就可以放心大胆编写百种宣传目录,就算最终结果有些变化,也不过是局部调整而已。